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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,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。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的,法院可以依法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。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,法院还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,促使被执行人尽快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。
采取上述措施后,仍无法执行的,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,在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找到后,可以随时恢复执行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:
(一)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;
(二)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合理异议的;
(三)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,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;
(四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,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者的;
(五)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。
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,恢复执行。
法律依据: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56条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:
(一)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;
(二)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合理异议的;
(三)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,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;
(四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,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者的;
(五)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。